食品进货有没有查清楚、票证有没有留完整,直接关系到食品来源能不能查、出了问题能不能追。
为帮助广大食品销售经营者进一步做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,守好食品进入销售环节的“第一道关口”,现将有关要求作如下提示:
01
进货先查验,把好食品来源关
(一)查验供货者资质
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,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证明,确认供货主体依法合规、资质真实有效,并与实际供货主体相符。
(二)查验食品合格证明
采购食品时,应当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,并核对食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、保质期等基本信息。
(三)确保票货信息一致
索取的资质证明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应当与实际购进食品相对应。对来源不明、证明材料缺失或者信息明显不一致的食品,应当审慎采购。
02
票据留得住,台账记得请
(一)妥善留存进货凭证
发票、收据、送货单、电子交易凭证等均可作为进货凭证留存,相关凭证应能够反映供货者、食品名称、数量、进货日期等基本信息,确保来源有据可查。
(二)如实建立进货查验记录
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,如实记录食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、保质期、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等内容,并保存相关凭证。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,还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。
(三)按规定保存记录和凭证
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;没有明确保质期的,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。鼓励经营者结合实际采用纸质、电子等方式分类归档,做到随时可查、真实完整。
03
履行查验义务,既是责任
也是保障
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,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,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。经营者应定期对供货者资质、合格证明、进货凭证和查验记录开展自查,发现缺项、过期或者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及时整改。
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,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,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,可以依法免予处罚,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应依法没收。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,不仅是法定义务,也是保护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。
04
索证索票可以这样做
(一)建立供应商档案
对长期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、相关许可证等资质材料分类归档,注意查看有效期限。
(二)做到“一批一核对”
每次进货时核对食品、票据和证明材料,确保供货主体、食品信息和进货凭证能够相互印证。
(三)及时登记、定期自查
进货后及时完善查验记录,定期检查凭证是否齐全、记录是否完整、供应商资质是否有效。
食品安全无小事,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是食品销售环节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基础。请广大食品销售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,规范留存记录和凭证,确保食品来源可查、责任可追。
供稿:食安中心 陈天航
来源:冰城市场监管微信号